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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走向犯罪

都有着外部和内部的原因

这白宝山返京后不到一个月就重新作案

五十天内连做四案

打死我哨兵一人

打伤军警人员六人

除了他反复强调的户口问题之外

当然有着他自身的更深层的根源

那早年因为盗窃

他被判刑

这造成他的家庭破裂

妻子与他离婚

儿女也跟着受累

他认为前罪判的过重

这影响到他的整个前程

他呢

就把这笔账记到了法律和社会的头上

那按照白宝山的说法

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

就被判刑了

四年徒刑

在服刑期间被揭发另外一件事

他因喂鸽子入院

盗窃人家一书包玉米

被主家发现

追出来

他用木棍打了对方的头部一下

结果他被冠以抢劫罪

加判了有期徒刑十年

他不服气啊

在判决的时候

他就认为法律对他不公正

他没有犯那么大的罪

却被判了重刑

对此他耿耿于怀

服刑期间

他在监狱里还反复研究刑法

以弄清什么是盗窃罪

什么是抢劫罪

认为他充其量是盗窃

不应该以抢劫罪量刑

这件事他始终装在心里啊

成为其报复社会的理由之一

那么

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我呀

仔细阅读过有关方面的材料啊

应该说

量刑尺度在不同的时期都有着当时的标准

我们只能历史的看待

另一方面呢

事情也不像白宝山描述的那样简单

我们可以看一下白宝山早年的两次判决书

一九八三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八十三石刑字第四十六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白宝山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物两件

价值人民币十元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白宝山和张某连续撬锁三起

盗窃天鹅牌坤表一块

旧皮夹克两件

真丝被面两块

尼龙双人蚊帐一顶

尼龙自动伞一把

女士高跟鞋等共七十余件

价值人民币五百元

白宝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一辆

价值人民币一百一十元

据此

白宝山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九八五年

白宝山在监狱服刑两年后

被揭发出犯有余罪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八十五宣刑字第一百五十七号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白宝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夜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偷玉米三书包

被事主郝某发现

追至门外

白宝山用木棍猛击好的头部

致使郝某颅骨现型骨折

头皮裂伤

缝合九针

一九八二年底

白宝山伙同白某在石景山综合修配二厂一车间盗窃手推车外胎一百七十条

车轱辘两个

价值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

运出销赃

得款两千八百五十五元

已全部追缴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