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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发布一则案例
刘某是李某前儿媳
李某主张其退休公司打入社保卡后
将社保卡交由刘某保管
刘某将社保卡中的公司取走
据为己有
属于不当得利
应予返还
刘某辩称
李某是将社保卡交由其儿子小李
小李从社保卡中取钱存入刘某卡中
不能认为是刘某单独占有
且从李某卡中取的钱属于李某的赠与
均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
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与李某并没有分家
家中的钱都是刘某保管
且一切开支也是刘某支付
刘某辩称李某社保卡中的钱属于赠与
用于家庭开支等
具有高度盖然性
另查明李某的社保卡有短信提醒
每次从社保卡里取钱
李某均能收到短信通知
故李某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