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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八月八日

白宝山伙同石某偷盗牡丹牌十二英寸黑白电视机一台

一九八三年一到三月

白宝山伙同石某等偷盗工厂仓库内管件

阀门一百六十件

价值一千九百元

偷盗原木一根

直径四十厘米

长七米米

赃赃款款五百元

部挥挥霍

此此

白宝山被判抢劫罪五年

盗窃罪七年

决定执行十一年

与前盗窃罪四年合并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自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那么

咱们从以上材料来看啊

北京市两家初级人民法院当年对白宝山的量刑

应该说是恰当的啊

并不是跟他所说的是偷一书包玉米就加判十年徒刑的几重情形

你看

一九八二年前后

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很低的多数公职人员郁尔欣只有几十块人民币

白宝山的盗窃数额不菲

他多次与同伙入户盗窃

性质恶劣

而在刑法上

对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着明确的规定

持械行凶

抢夺他人财产

伤害他人身体

以抢劫罪判刑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白宝山并不这样想

他从自身的私利出发

认为法律对他不公平

这种思想在他的漫长服刑过程中

在他承受离婚等人生打击的时候

不断得到加强

这白宝山呢

是一个报复心理极重的人

一九九八年三月份

白宝山在法庭上曾相当清晰的表述过他在狱中产生的报复思想啊

他说了

我想过了

法律这样判我

我服刑出来就去杀人

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

如果法律判我二十年

我出来杀成年人

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

减刑后我出来

年纪大了

没能力杀成年人了

我就杀孩子

到幼儿园去杀

能杀多少杀多少

直到杀不动为止

你看这里啊

就形成了一个悖论

一个改造和反改造的悖论

那白宝山是一个极端的典型

他犯了罪

在改造的过程中受到惩罚

他却把责任推到无辜的人们身上

他的思维是最简单的反向思维

是法律不公正的惩罚了他们

那么一旦有机会

他就用不讲理的方法惩戒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