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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前条所列事项

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

金额 住所

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监定承销协议

第九十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

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并附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发行的股超过过股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

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

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底座股款的出资后

除为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 验资证明

六 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住所 对

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

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

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

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