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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事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是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